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会计处理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会计核算
咱们以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服务费为例,假设企业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①购入3万元的税控设备(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借:固定资产3万元
贷:银行存款3万元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3万元
贷:递延收益3万元
③假设企业折旧年限5年,净残值为0,则计提月折旧额为:
借:管理费用500元
贷:累计折旧500元
同时:
借:递延收益500元
贷:管理费用500元
(4)支付技术维护费:
①支付技术维护费用500元时:
借:管理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500
②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500
贷:管理费用500
2、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会计核算
此项优惠是专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1)销售发生时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末或季度确定可享受免税优惠时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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