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在线问答
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咨询详情

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

录入: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5/5/28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上一篇: 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问题的如何解答?     下一篇: 珠海会计培训班讲会计必考的证书是什么

课程分类

在线客服

 方式一:电话咨询(8:00-21:00)

132-6808-9667

 方式二:在线报名 在线咨询

网上报名     在线咨询

 方式三:留言咨询(专业老师回复)

  • * 姓名:
  • * 电话:
  •  Q Q:
  •  内容:

学校动态

在线问答

学校首页 | 学校简介 | 开设课程 | 学校动态 | 学校师资 | 学校相册 | 在线问答 | 网上报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15 © 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版权所有 all right resevied 豫ICP备12023013号 技术支持:91搜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