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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转让定价环境新趋势

录入:珠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5/5/28
摘要: 多年来,香港一直被认为是一个沒有严格的转让定价法规的地区,并且对跨国企业间关联交易的交易价格监管相对宽松。然而,这只是一种误解。香港以前虽然没有独立的转让定价法规,但香港的税制实际上早已包含多个条款,用以应对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情况。

当中最常用的条款包括《税务条例》的第16和17条,规定过多或非必须的公司间费用不可抵扣;以及第61A条,用于处理唯一或主要目的用于避税的交易。除了这些条款外,香港也有多个涉及转让定价的税务案例,如Asia Masters Limited、Tai Hing以及Ngai Lik,为处理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安排提供判例。

2009年12月香港税务局发布的《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46号》是香港转让定价发展的里程碑。该指引详尽地说明了税务局管理关联交易价格的方法。该指引并没有提出立法建议,但提供了一个基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原则的框架,用于阐释及运用现行的条例来处理违反独立交易原则的转让定价安排。

香港对转让定价的阐释及监管与其他地区相比并无特别的差异,但亦不比其他地区宽松。与绝大多数地区一致,香港也采用独立交易原则,并根据经合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引计算独立交易的价格。虽然香港税务局并没有对企业的转让定价同期文档作出要求,但鼓励企业积极准备转让定价报告,并在税务审查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提供转让定价报告。这与其他具备转让定价框架的地区对转让定价文档的要求并无差异。

香港在2012年4月正式启动预约定价安排项目,纳税人可以与税收协定国达成关于转让定价安排的双边或多边协议。这也表明香港在转让定价的实施方法上与全球保持一致。

在当前全球经济衰退的环境下,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税务机关都为确保本地的税基不受到转让定价安排的侵蚀而倍感压力。从香港的情况看来,外国税务机关提出的关于转让定价的质询显著增多。他们认为在香港营运的跨国企业从与外国集团公司间进行的交易中赚取了过多的利润,这主要由于香港的利得税税率只有16.5%,与其他地区相比相对较低。因此纳税人把应课税利润从香港转到其他地区的情况并不常见。

与香港签订避免双重课税协定签订方的国家在过去五年间大幅增加。此前,香港只有少量类似的协定。目前,香港已签署了29份双边税收协定,另有十多份正在协商中。这给纳税人的税务处理,特别是在跨境交易方面的处理方法提供了更大的确定性。

税务处理的确定性使得企业以香港为跳板在亚洲进行投资,或以香港为跳板对亚洲以外的地区进行投资的兴趣大增。一直以来,香港的多种商业及社会因素都对这种投资颇具吸引力,这包括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高效率的港口以及稳定的政府,但对于跨境交易税务处理方法的不确定性也一直存在着。随着这种不确定性的降低,可以预见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利用香港进行跨境投资,特别是涉及与中国内地相关的进出口交易。

中国内地的转让定价环境

随着更多的外商投资直接进入中国,以及更多的中国企业扩大全球业务,跨境交易已成为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的工作重点。2008年企业所得税改革标志着反避税工作进入了新纪元。与此同时,向外资企业提供的减免税优惠逐步取消,最终所有的在华企业都将面临相同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随着企业税收环境的改变,转让定价的环境也有所改变。有鉴于此,国税局积极地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处理关联交易的技能培训,并加大对跨境交易检查力度。

自改革以来,中国转让定价的整体机制与其贸易伙伴,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架构更趋一致。国税局强调向纳税人提供税务服务的重要性,指示地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纳税人保持沟通。更重要的是,国税局统一集中处理复杂的转让定价工作,包括转让定价审查、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安排和双边国际磋商。

税务改革之初,国税局对地方税务机关如何分析及确定关联交易的合理性进行严格的监管。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国税局的资源限制日趋严重,给地方税务机关的自由度也逐渐增加。值得一提的是,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建议纳税人“自愿地”调整应课税利润,支付更多税金,以防止国税局展开正式的转让定价审查。表面上看,这是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地方税务服务,实际上却给纳税人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因为他们仍然受到高度的监管。此外,由于双边磋商并不适用,自愿的利润调整会给纳税人带来双重征税的问题。

过去几年,中国的一线及二线城市均涌入了大量的外资和本地企业,当地官员和税务机关无需提供进一步的税务优惠或资金回扣以吸引新投资。其他地区,如武汉或重庆,为了吸引新发展项目,为企业提供了多种资金回扣及税务优惠。这种政策的倾斜也导致更高税率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本地转让定价的压力倍增,他们须确保本地的税收收入不会流入税率较低的地区。

从全球角度看,随着国税局在世界上协商能力的增强,预约定价安排依然是国税局的重点工作。近来,国税局工作重点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减少了与日方对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来往,而更为重视与美国、新加坡及其他欧洲国家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磋商。鉴于目前资源的限制,国税局将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重点集中到以下两个方面:(1)参与与美国国税局对成本分摊协议相关的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技术谈判,(2)重视落实与香港税务局签订的第一份中港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工作。

此外,国税局还对转让定价的新领域进行了探索。利用“区位优势”的概念,国税局认为考虑到中国特定的成本结构及市场需求,跨国集团应将其赚取的相应利润重新分配回中国。国税局和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已在进行正式的转让定价审查或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谈判时采用此策略。最近,国税局对一家合同制造商进行转让定价调整,并指出该制造商协助跨国集团获得某些区位优势,相应地应把更多的利润分配给中国。

随着对关联交易,特别是跨境无形资产及融资交易关注度的上升,无论是地方税务机关还是国税局都在加大力度保证其税收收入。税务局采用的激进的转让定价调整方式加大了纳税人财务及行政上的负担。尚待解决的问题包括:这是否会对想要在中国投资的跨国企业带来进入壁垒的问题;地方税务机关和国税局之间的差距是否能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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